知識產權審判擔負著保護知識產權,激勵自主創新的重要職責使命,為進一步提高全社會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4月21日,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2022年度濟寧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典型案例。案例一:特步(中國)有限公司與濟寧某商貿公司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案情摘要】特步(中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特步公司)為“鞋底(T19853)”(專利號:ZL2019 3 0202629.8)外觀設計專利權人。該專利具有較高的美觀性及實用性,滿足了市場的需求,贏得了廣大消費者的一致好評,同時也獲得了極高的效益。特步公司經市場調查發現,濟寧某商貿公司在拼多多開設的“某服飾箱包專營店”銷售、許諾銷售的運動鞋鞋底外觀與涉案專利設計特征構成相同或近似。經核實,該運動鞋并非特步公司生產、銷售。特步公司認為濟寧某商貿公司的行為侵犯了其專利權,損害了特步公司的合法權益,訴至法院要求濟寧某商貿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法院經審理認為,特步公司為“鞋底(T19853)”外觀設計專利權人,該專利處于合法有效狀態,應受法律保護。被訴侵權設計與案涉專利外觀設計構成近似,落入了案涉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濟寧某商貿公司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在其經營的網店銷售了被訴侵權產品,侵犯了特步公司案涉專利權。法院判決濟寧某商貿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特步公司經濟損失。【典型意義】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案件是我市新增管轄權的知識產權案件!疤夭健笔俏覈\動品牌,本案的裁判,保護了專利權人的自主創新成果,讓侵權人付出了相應的代價,有助于維護公平的市場秩序,同時引導公眾樹立崇尚創新、誠實守信、公平競爭的知識產權理念,營造尊重創新、保護創新的濃厚氛圍。案例二: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與鄒城某娛樂公司著作權侵權糾紛案【案情摘要】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以下簡稱音集協)是我國唯一的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2020年9月,因鄒城某娛樂公司未經許可擅自播放音集協管理的作品,音集協向曲阜法院提起訴訟,曲阜法院判令鄒城某娛樂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28839元。該判決生效后,音集協發現鄒城某娛樂公司仍在繼續侵權。2022年10月,音集協將鄒城某娛樂公司再次訴至法院,要求判令其停止侵權,支付賠償金并適用懲罰性賠償。法院經審理認為,鄒城某娛樂公司未經許可,播放音集協享有著作權的案涉音像作品,侵犯了音集協對案涉作品的放映權,應當依法承擔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根據包房數量、使用時間以及國家版權局發布的《卡拉OK經營行業版權使用費標準》,確定賠償數額為37080元。鄒城某娛樂公司因侵權被法院裁判承擔責任后,再次實施相同的侵權行為,依法應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根據侵權情節,確定懲罰性賠償的倍數為一倍,同時考慮音集協維權開支,判決鄒城某娛樂公司的賠償數額為77160元。【典型意義】本案系濟寧法院首例落實知識產權民事案件適用懲罰性賠償的案件。在認定侵權人具有主觀惡意及存在重復侵權行為的情形下,法院根據權利人請求判決侵權人承擔相應的懲罰性賠償責任。通過適用懲罰性賠償,顯著提高侵權違法成本,讓侵權者得不償失,讓被侵權者得到充分救濟,讓“侵犯知識產權就是盜取他人財產”的觀念深入人心。案例三:布雷甘澤機械股份公司與某機械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案情摘要】意大利布雷甘澤機械股份公司(以下簡稱布雷甘澤公司)是一家生產和研發可直接適配于挖掘機的破碎設備的機械公司,該公司在中國取得第G1177142號注冊商標專用權。某機械公司未經布雷甘澤公司同意,將涉案商標用于其公司粉碎鏟斗的產品、網店廣告宣傳及產品標題中,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布雷甘澤公司認為某機械公司的行為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同時構成不正當競爭,訴請判令某機械公司立即停止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行為,并賠償損失。法院經審理認為,某機械公司未經布雷甘澤公司許可,在多個平臺上許諾銷售、銷售破碎斗、粉碎斗、篩分斗等產品,在平臺網頁及宣傳中使用了含有布雷甘澤公司注冊商標的商品圖片進行商品銷售,侵犯了布雷甘澤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在其銷售網頁中以“意大利MB破碎斗中國代理商”、“意大利MB磨寶破碎機”、“意大利MB磨寶代理商”的名義進行銷售,且聲稱含有布雷甘澤公司商標的產品原產地或產地為某機械公司所在地濟寧,構成不正當競爭。判決某機械公司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布雷甘澤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30萬元。【典型意義】本案系平等保護外國公司知識產權的典型案件。意大利布雷甘澤公司的注冊商標在行業內具有相當的知名度,市場反映較好,同時濟寧市是國內生產工程機械的重要基地,加大對上述侵權行為的打擊,有利于整頓市場、保護品牌,也有利于激勵國產品牌加大創新,培塑形象,提升品牌質量?梢砸龑Ы洜I者在經營過程中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誠實守信經營,不得做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案例四:浙江康恩貝制藥股份有限公司與濟寧某醫療器械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案情摘要】浙江康恩貝制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康恩貝公司)是一家大型醫藥上市公司,2011年“康恩貝”商標即被國家商標總局認定為馳名商標,“康恩貝”字號及商標在行業內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美譽度。濟寧某醫療器械公司于2016年注冊成立,從事醫療器械、醫療用品的批發零售?刀髫惞菊J為濟寧某醫療器械公司作為同行業經營者,在明知“康恩貝”商標及字號知名度的情況下,擅自將“康恩貝”注冊為自己的企業名稱,主觀上存在攀附惡意,客觀上易誤導公眾,構成不正當競爭?刀髫惞驹V至法院,要求濟寧某醫療器械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含有“康恩貝”字樣的企業名稱,并賠償損失。法院經審理認為,康恩貝公司“康恩貝”字號及商標在行業內具有較高知名度和美譽度,“康恩貝”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字號。濟寧某醫療器械公司未經許可擅自將與“康恩貝”字號極其近似的“康恩貝特”注冊為自己的企業名稱,具有攀附康恩貝公司商譽的主觀故意,易使相關公眾誤認為康恩貝公司與濟寧某醫療器械公司存在特定聯系,構成不正當競爭。法院判決濟寧某醫療器械公司限期內變更企業名稱,變更后的名稱中不得包含與“康恩貝”相同或相近的字樣,并賠償康恩貝公司經濟損失。【典型意義】本案系一起典型的侵害他人企業名稱權的不正當競爭糾紛案。生活中存在“搭便車”“傍名牌”的現象,即將他人注冊商標或有一定知名度的企業字號擅自作為自己的企業名稱或字號使用,以達到提高知名度、吸引消費者的目的。本案將他人有一定知名度的企業字號、注冊商標注冊為自己的企業字號使用的行為依法認定為不正當競爭行為,有效維護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保護了企業商譽。案例五:周某某訴濟寧某教育咨詢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案情摘要】周某某通過其微博賬號發表了以“育兒漫畫”為話題的推文,推文中發表了其原創漫畫作品。后濟寧某教育咨詢公司在其微信公眾號發布的文章中含有與周某某發表的漫畫作品相同的漫畫。2022年6月,周某某發現該微信公眾號發布的文章未經授權使用了其漫畫作品,取證后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濟寧某教育咨詢公司停止侵權、賠償損失。法院經審理認為,周某某提交了案涉漫畫作品的工程源文件及首發網頁截圖,可以證實其是案涉漫畫作品的著作權人,對案涉漫畫作品享有信息網絡傳播權。濟寧某教育咨詢公司未經授權在其微信公眾號中使用案涉漫畫作品,侵害了周某某依法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法院判決濟寧某教育咨詢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周某某經濟損失。【典型意義】本案系涉及微信公眾號轉載行為侵害網絡傳播權的典型案件。近年來,隨著互聯網的深入普及,網絡成為知識產權侵權的最主要發生地之一,尤其是在互聯網文學、漫畫、影視等領域侵權現象屢見不鮮。一些運營微信公眾號等平臺的自媒體用戶基于擴大影響力、增加關注度和吸引潛在客戶的目的,直接抄襲、剽竊他人創作成果,侵犯了著作權人的署名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等權利。對這一類網絡侵權行為,法院依法核實證據、查明侵權事實,通過依法裁判體現司法對知識產權予以嚴格保護的態度。案例六:王某山與王某甲、王某乙、陶某著作權侵權糾紛案【案情摘要】《雙基聚焦貴州省普通高中學業水平測試模擬卷》(以下簡稱《雙基聚焦》)叢書主編為王某山,該系列叢書自發行以來取得良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王某甲、王某乙印刷、銷售的《步步創新普通高中學業水平測試》(以下簡稱《步步創新》)與《雙基聚焦》在章節編排、主要內容上與《雙基聚焦》基本相同。陶某從王某甲處購進《步步創新》書籍后銷售至貴州某學校。經鑒定,《步步創新》為非法出版物。王某山訴至法院要求王某甲、王某乙、陶某立即停止侵權行為、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共計32萬元。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雙基聚焦》叢書在對內容的選擇、章節的編排以及每節所使用的格式方面,均體現了作者王某山根據其一定的經驗,針對普通高中學業水平測試所作的具有備考輔導意義的獨創性智力成果,應認定為匯編作品,受著作權法保護。經比對,被訴侵權圖書《步步創新》在章節編排、主要內容上與王某山主編的涉案《雙基聚焦》叢書基本相同,構成實質性相似,為侵權圖書。王某甲、王某乙、陶某擅自印刷或銷售被訴侵權圖書,均侵害了王某山依法享有的著作權。法院判決王某甲、王某乙、陶某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判決王某甲、王某乙共同賠償王某山10萬元,陶某賠償王某山2萬元。【典型意義】本案系試題匯編作品著作權侵權案。目前圖書出版市場上存在大量的考試類圖書,試題匯編類圖書即是其中之一,不同的編排方式對圖書整體呈現的效果影響較大,這也正是作品獨創性的體現。本案判決認定了試題匯編類圖書如能夠體現作者獨創性的編排和設計應視為匯編作品,不僅保護了匯編作者的合法權益,還嚴厲打擊了盜版侵權行為,進一步規范并凈化了教材圖書市場。案例七:潮州市潮安區琥珀食品有限公司與廣東某食品公司、林某某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案情摘要】潮州市潮安區琥珀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琥珀公司)經授權享有作品名稱為“琥珀系列1”的作品著作權。琥珀公司發現拼多多某店鋪中銷售“奇郎小米鍋巴”商品,外包裝標示的產品生產者為廣東某食品公司,該產品的外包裝正面使用的圖案與琥珀公司享有著作權的“琥珀系列1”極其相似。涉案侵權產品標注的“奇郎”商標為林某某所有。琥珀公司主張判令廣東某食品公司停止生產、銷售侵權產品;判令廣東某食品公司、林某某連帶賠償琥珀公司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行為支付的合理費用共計51萬元。法院經審理認為,廣東某食品公司生產的涉案產品包裝裝潢與琥珀公司享有著作權的作品基本一致,侵犯了琥珀公司享有的著作權。廣東某食品公司作為與琥珀公司在同一鄉鎮生產銷售同類產品的企業,使用與琥珀公司產品包裝裝潢基本一致的包裝裝潢作為其產品的包裝裝潢,足以使一般消費者對二者產品產生誤認,構成不正當競爭。判決廣東某食品公司停止侵權,判令林某某、廣東某食品公司賠償51萬元。【典型意義】本案系法院全額支持原告賠償請求的典型案件。廣東某食品公司作為與琥珀公司在同一鄉鎮生產銷售同類產品的企業,理應知曉琥珀公司已在先使用涉案作品作為包裝裝潢,其侵權行為應認定為惡意。本案判決全額支持琥珀公司的訴訟請求,彰顯了嚴格依法保護知識產權、嚴厲打擊侵權行為的鮮明司法態度。案例八:濟寧市帝英商貿有限公司與濟寧市某工程機械公司、賈某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案情摘要】濟寧市帝英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帝英公司)系一家專業生產、銷售挖掘機推土機配件和OEM備件的廠家,擁有多個商標,產品遠銷非洲、東南亞、南美、西亞等地。賈某在帝英公司從事國際銷售工作。后賈某加入濟寧某工程機械公司,該公司在阿里巴巴平臺開設的店鋪內大量使用帶有帝英公司商標、企業名稱、字號、網址的圖片或視頻。帝英公司認為,濟寧某工程機械公司、賈某某侵犯其商標權并構成不正當競爭,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濟寧某工程機械公司、賈某某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30萬元。訴訟過程中,法院考慮到本案涉及機械行業且雙方爭議最大的是賠償數額問題,決定啟動訴調對接程序,邀請濟寧高新區知識產權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調委會”)派員參與調解。調委會遂選派兩名分別具有市場監管、機械行業從業經歷的人民調解員協助開展調解工作,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方案:濟寧某工程機械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一次性賠償帝英公司經濟損失及維權支出5萬元。調解協議達成后,法官現場確認濟寧某工程機械公司在阿里巴巴平臺的侵權行為已停止,濟寧某工程機械公司當場履行了賠償義務。【典型意義】本案系通過多元調解實質化解知識產權糾紛的典型案件。機械裝備制造業作為濟寧市的支柱產業之一,近年來對知識產權保護的需求愈加強烈。面對這一現狀,法院等有關部門在推動知識產權糾紛訴調對接機制實質化運行的同時,聚焦針對性、專業性、實效性,通過優化聯動平臺,延伸多元解紛廣度;借助行業+專業,提升訴調對接精度;兼顧確認與履行,強化實質解紛力度,構建多元共治、分層遞進、銜接有序的立體化解紛格局。本案的有效化解,得益于快速的訴調對接響應、調解員專業優勢的充分發揮以及司法的強力督促,有力保護知識產權的同時,實質化解了糾紛,實現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案情摘要】 2020年以來,被告人田某為謀取非法利益,未經商標所有人許可,使用其購買的含有“馬爹利”、“芝華士”、“軒尼詩”等商標的包裝材料和原料酒灌裝假冒注冊商標洋酒。田某將其灌裝的假冒洋酒分別銷往南京、宿遷、靖江、無錫、連云港、重慶等地。田某非法經營數額130余萬元,違法所得50余萬元。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田某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非法經營數額130余萬元,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被告人田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系坦白,可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可從寬處罰;被告人田某假冒多種商標,可酌情從重處罰。據此法院判決被告人田某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五十萬元。【典型意義】本案系假冒酒類注冊商標的刑事案件。隨著生活水平日益提升,人民對酒類的需求逐漸多樣化。但某些不法分子為牟取非法利益,違反法律規定,銷售無合法來源、假冒注冊商標的酒類,危害消費者飲食安全。本案的裁判,對進一步規范酒類市場秩序、著力整治酒類產品質量安全隱患發揮了積極作用,有力震懾了食品領域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案例十:王某某等犯假冒注冊商標罪、郭某某犯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案【案情摘要】2020年12月15日至2021年7月14日,王某某等7人購買某品牌低價香煙,拆開取出煙支后裝入王某某在郭某某處訂制的帶有該品牌商標的鐵盒(每盒裝36支卷煙),將鐵盒塑封后裝入從張某處印制的條盒內(每條裝5小盒),組裝成該品牌高檔香煙對外銷售。王某某等人共銷售該品牌高檔香煙9001條,違法所得5850100元。2020年10月份,郭某某在未經該香煙品牌所有人授權或許可的情況下,制造印有該品牌或商標標識的黃色小盒至少16萬個,出售給王某某等人,銷售金額約26.67萬元。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某等7人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郭某某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非法制造注冊商標標識并予以銷售,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對各被告人視情節嚴重程度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至七年六個月不等,沒收非法所得、作案工具并處罰金。【典型意義】本案系對假冒商品的生產、銷售鏈條予以全面打擊的典型案件。本案的裁判,不僅保護了商標權利人的相關權益,還凈化了市場環境,有效維護了國家煙草專賣秩序。本案警示市場經營者、從業者應遵照法律規定,從事合法經營和就業,謹防自身不當行為構成犯罪。
![](/a/img/2014/weixin2.jp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