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暴力不同于現實生活中拳腳相加、血肉相搏的暴力行為,而是借助網絡的虛擬空間用語言文字對人進行傷害與誣蔑。這些惡語相向的言論、圖片、視頻的發表者,往往是一定規模數量的網民們,因網絡上發布的一些違背人類公共道德和傳統價值觀念以及觸及人類道德底線的事件所發的言論。
這些語言、文字、圖片、視頻都具有惡毒、尖酸刻薄、殘忍兇暴等基本特點,已經超出了對于這些事件正常的評論范圍,不但對事件當事人進行人身攻擊,惡意詆毀,更將這種傷害行為從虛擬網絡轉移到現實社會中,對事件當事人進行"人肉搜索",將其真實身份、姓名、照片、生活細節等個人隱私公布于眾。這些評論與做法,不但嚴重地影響了事件當事人的精神狀態,更破壞了當事人的工作、學習和生活秩序,甚至造成嚴重的后果。
施暴者:往往打著“道德正義”的名號,通過標簽化、情緒化宣泄不斷引發關注。
造謠者:利用網民好奇心,制造“轟動效應”,吸引眼球、博得流量,獲得經濟利益。
傳播者:人云亦云,對煽動性文字缺乏自主判斷能力,不能預見傳謠行為帶來的惡劣后果。
受害者:取證難,維權難,因為很難自證清白而不得不選擇隱忍和沉默。
網絡不是法外之地,“兩高一部”出臺意見依法懲治網絡暴力違法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2023年9月25號聯合發布《關于依法懲治網絡暴力違法犯罪的指導意見》(下稱《意見》)。依照《意見》規定,檢察機關對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侮辱、誹謗犯罪行為,應當依法提起公訴,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網絡暴力行為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訴訟。
《意見》要求,準確適用法律,針對網絡暴力的不同行為方式,分別以誹謗罪、侮辱罪、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等定罪處罰!兑庖姟分赋,基于蹭炒熱度、推廣引流等目的,利用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等推送、傳播有關網絡暴力違法犯罪的信息,符合刑法規定的,以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定罪處罰。網絡服務提供者對于所發現的有關網絡暴力違法犯罪的信息不依法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責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違法信息大量傳播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符合刑法規定的,以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定罪處罰。
《意見》要求,對網絡暴力違法犯罪,應當體現從嚴懲治精神,讓人民群眾充分感受到公平正義。要重點打擊惡意發起者、組織者、惡意推波助瀾者以及屢教不改者。實施網絡暴力違法犯罪,具有以下五種情形之一的,依法從重處罰:針對未成年人、殘疾人實施的;組織“水軍”、“打手”或者其他人員實施的;編造“涉性”話題侵害他人人格尊嚴的;利用“深度合成”等生成式人工智能技術發布違法信息的;網絡服務提供者發起、組織的。
《意見》強調,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實施侮辱、誹謗犯罪,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應當依法提起公訴。對于網絡侮辱、誹謗是否嚴重危害社會秩序,應當綜合侵害對象、動機目的、行為方式、信息傳播范圍、危害后果等因素作出判定。同時,《意見》還明確,網絡服務提供者對于所發現的網絡暴力信息不依法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致使違法信息大量傳播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
《意見》還就落實協助取證、加強立案監督、強化銜接配合、促進綜合治理等作出明確規定。
曲阜網警提醒:互聯網不是法外之地,廣大網民在網上發布信息、言論應遵守法律法規,杜絕網絡暴力,用實際行動共同維護清朗網絡空間。